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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逐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 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原则

时间: 2024-06-15 04:34:07 |   作者: 市政项目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日前,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二十四条,分别从起草依据、适应范围和挖掘定义、挖掘许可审批权限、挖掘许可申请办理、挖掘施工和修复、监督管理以及处罚条款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据了解,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不包括省交通运输厅管辖的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道路挖掘,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别的需要,需破除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园林设施和公共绿地等)、进行地下顶进作业、占用城市道路等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规定》适用于在三亚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过街地下通道、巷道以及桥梁等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

  《规定》提出,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主管部门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道路挖掘项目的实施工程单位应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市政维护管理部门签订道路挖掘修复协议,并缴纳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可挖掘。其中,三亚各区、中央商务区、崖州湾科技城等区域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各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和各园区管理局。

  《规定》指出,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三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三亚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挖掘设计图(含平面布置图)及实施工程的方案(工期精确到小时制计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及申请挖掘的城市道路辖区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等材料。

  《规定》第四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管线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应该依据不一样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以减少今后道路多次挖掘情况出现。此外,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如有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向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边沟倾倒建筑垃圾、污水,或其他废弃物,以及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进行处罚。

  对于未取得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依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规定的相关标准等六种行为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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