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24-05-17 11:17:11 | 作者: 市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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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推进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管理规定》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电力管沟的建设管理,确保市政道路(含桥梁)同步配套电力管沟建设,实现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与配套电力管沟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成投运,明确电力管沟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各方职责,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电力发展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未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以及城市规划区域外经自然资源部门明确下地建设电力管沟的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已有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应根据《南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将相应管线纳入综合管廊内规划布局建设。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电力管沟是指市政道路配套建设并随同市政道路同步实施的地下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专用的电缆管道及电缆沟。
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属于市政道路的附属工程,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成本。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市政道路与电力管沟同步建设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审查与规划许可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政道路与电力管沟同步建设的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及批复。
市住建部门负责市政道路与电力管沟同步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同步验收。
市供电部门配合市相关职能部门对电力管沟的规划、设计、施工全过程管理以及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分级管理权限对市政道路与电力管沟同步建设的投资和建设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设计除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外,须执行国家、行业和电力企业发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工程材料应满足国家及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市住建部门应结合我市综合管廊相关规划和配电网管线相关控制规划编制全市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规划。
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未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项目的设计的具体方案时,应按照《南宁市电力管沟规划设计指引》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同步审查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设计的具体方案,同时征求市供电部门意见,统筹做好电力管沟(含电力设施迁改建设的管沟)与综合管廊之间的规划衔接,合理确定电力管沟的建设布局和规模,统筹考虑迁改下地线路规模需求。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本预算过程中,涉及到市政道路新改(扩)建的项目,应结合城建计划编制小组成员单位及市供电部门意见安排相应道路的电力管沟建设内容,保障电力管沟同步建设。
市住建部门应在年度城建计划编制过程中对新建、改(扩)建道路是不是适合建设电力管沟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建筑设计企业在方案设计阶段,对尚不明确的电力专业方面技术要求应征询市供电部门意见,市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电力管沟的建设、投资、规模、回路等内容做书面答复,并指定专业部门和技术人员,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全面配合开展方案设计工作。
第九条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相关审查机构应通知市供电部门参加技术审查或书面征求意见,市供电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件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最终成果应包括市供电部门的同意意见书。
第十条需同步建设电力管沟的新建、改(扩)建的市政道路应将电力管沟工程与市政道路工程同步办理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电力管沟建设,对于涉及其使用功能的电力管沟设计变更,应按南宁市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市供电部门应参加技术审查论证会或于收到建筑设计企业书面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电力管沟的施工建设应严格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其他管线协调有序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把加强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
第十四条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电力管沟工程进行隐蔽工程或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通知市供电部门参加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和工程完工验收,对市供电部门在工程完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参建各方应当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市住建部门发现电力管沟工程完工验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电力管沟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建筑设计企业应办理移交手续,将电力管沟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移交市供电部门,并签订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明确责任主体。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市供电部门正式接收管理,但质量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上的问题仍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市供电部门办理电力管沟移交手续中发现电力管沟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建筑设计企业组织整改,整改期间电力管沟的维护管理仍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电力管沟,由建筑设计企业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市供电部门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建筑设计企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上的问题由建筑设计企业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市供电部门。市住建部门和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协助市供电部门对电力管沟项目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做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项目进行自检,质量保修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供电部门提交质量保修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市供电部门接到质量保修情况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复检,将复检发现的问题交由建筑设计企业进行整改。复检合格后,由建筑设计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与设计、监理、施工及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签署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保修期满有一定的问题整改复检鉴定表,并提交市供电部门后方可解除质量保修期责任。
市供电部门作为电力管沟的运营和维护管理单位,除了承担日常运营和维护之外,还应承担因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电力管沟建设资金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电气设备部分由市供电部门承担。电力管沟产权为市人民政府所有,无偿提供给市供电部门使用,由市供电部门负责日常运营和维护管理,并承担电力管沟运营维护费用。
第二十二条非市供电部门产权的电力线路如需使用市政道路同步建设的电力管沟,需征求市供电部门的意见。
市供电部门负责制定电力管沟运营和维护的管理制度。电力管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电力管沟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办理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住建部门负责电力管沟重新梳理登记造册,纳入市地下管网和水务中心的地下管网一张图进行信息化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市政道路项目(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在我市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含新建、扩建、改建等)及业主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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